第300/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

行政長官行使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》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,並根據第3/2001號法律通過之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,作出本批示。

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:

(一)主席為檢察院代表米萬英先生;

(二)各投票站或分站之主席;

(三)由選舉委員會主席指定之一名委員;

(四)由主席指定之一名秘書,但無表決權。

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

行政長官 何厚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