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00/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
行政長官行使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》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,並根據第3/2001號法律通過之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,作出本批示。
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:
(一)主席為檢察院代表米萬英先生; (二)各投票站或分站之主席; (三)由選舉委員會主席指定之一名委員; (四)由主席指定之一名秘書,但無表決權。
(一)主席為檢察院代表米萬英先生;
(二)各投票站或分站之主席;
(三)由選舉委員會主席指定之一名委員;
(四)由主席指定之一名秘書,但無表決權。
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
行政長官 何厚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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